〔2015〕海中法破字第1号
2014年12月25日,本院根据海南宝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其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截止2017年12月31日,海南宝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共接受债权人单位及个人申报债权19笔,申报债权金额共计人民币25245095.37元,管理人最终确认的债权总额为18785303.12元。2015年8月31日,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退回海南宝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款项1981855元。此外,管理人未发现海南宝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海南宝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破产清算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本院于2019年1月3日裁定宣告海南宝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特此公告。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