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主借人:范海琪(身份证号:460103198311220323)
共借人:陈符军(身份证号:460004198106133811)
2021年5月19日,上述借款人与威海蓝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海银行”)签订编号为(SW20210519蓝银邸个借字第FDGH003号)《个人借款合同》,向蓝海银行借款11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及违约责任,该合同系(SW20210519蓝银个循授字第FDGH003号)《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含最高额抵押条款)》项下的单笔个人借款合同。2021年11月18日,蓝海银行与我司签订《债权收购协议》,约定将上述《个人借款合同》《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含最高额抵押条款)》合同项下的标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1096993.75元及利息、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等)全部转让给我司,并已通知贵方。现我司重申如下事宜:
限贵方于三日内向我司归还剩余本金1096993.75元,并按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期间所产生的利息、承担逾期所产生的相关违约责任。否则,我司将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我司的合法权益,采取包括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方式予以保证我司的权益,由此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将由贵方承担。
致函人: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