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借人:范海琪(身份证号:460103198311220323)
共借人:陈符军(身份证号:460004198106133811)
基于贵方2021年5月19日与威海蓝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蓝海银行”)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等文件,蓝海银行已依约履行放款义务,并已办理有效的抵押手续。然而,贵方并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1年11月18日,尚欠蓝海银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096993.75元,贷款利息54157.29元,以及因贵方违约而造成的其他费用损失。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蓝海银行已于2021年11月18日将上述合同文件项下的所有权益转让给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蓝海银行(“转让方”)与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签订的《债权收购协议》,“转让方”已经将其对贵方的贷款本金1096993.75元及相应利息、罚息的全部权益,于 2021年11月18日依法转让给“受让方”。请债务人向“受让方”履行债务和其他义务。
特此函告!
威海蓝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方)
2021年1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