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琼01执578 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国际仲裁院〔2022〕海仲案字第 1498 号裁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 2023 年 4 月6 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闫俊奎与被执行人黄学龙、高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黄学龙名下位于海口市秀英区长滨四路 6 号海岸·赛拉维南区 3#楼(凡尔赛C座1101房) [不动产权证号:琼 〔2017〕 海口市不动产权第 0017990 号]。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将对上述查封财产予以处置。如对上述财产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或张贴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