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6月26日讯 (记者易宗平)6月26日,省人社厅等三部门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大型和中小微企业按上年度实缴失业保险费的20%、40%返还,着力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的功能,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我省参保企业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需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裁员率条件。30人以上的参保企业2023年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2023年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企业裁员率的计算方法为:参保企业2023年全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与2023年平均参保缴费人数之比。二是缴费条件。参保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且2023年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
根据《通知》要求,我省以失业保险援企稳岗的实施范围,包括参保企业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六类市场主体。
据了解,我省以失业保险援企稳岗的返还标准为:大型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2023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2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照4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以失业保险援企稳岗的资金来自何处?《通知》提出,开展稳岗返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岗位补贴支出”科目列支,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用款需求纳入基金支出用款计划,省财政厅及时将稳岗返还支出用款拨付给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向各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