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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极简审批改革 促进投资自由便利
——《海南自由贸易港极简审批条例》解读

  ■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4年9月27日,海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极简审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三十八条,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出台《条例》的背景和意义

  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破解重点园区建设项目落地审批环节多、时间周期长等问题,2019年3月,我省出台了《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园区极简审批条例》(以下简称《重点园区极简审批条例》),在重点园区内创新推行规划代立项审批、区域评估代单个项目评估、准入清单和告知承诺、联合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等极简审批改革举措,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2020年6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明确实行“极简审批”投资制度。2021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将极简审批投资制度上升为法律制度,通过立法明确其作为海南自由贸易港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的组成部分,并提出营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的目标要求。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新情况、新要求,降低企业开展投资经营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在总结我省探索极简审批改革特别是重点园区极简审批改革过程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基础上,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制定《条例》,积极推动立法与改革的有效衔接,通过立法巩固极简审批改革成果、完善极简审批制度设计,为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全面放开投资准入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条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和省委八届五次全会实施意见关于投资审批和政务服务改革等方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体现全面推行极简审批、优化审批服务的要求,有利于推动审批服务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深层次变革,不断优化办事创业和营商环境,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推动在全行业投资领域实行极简审批。《条例》聚焦投资全领域全流程,从企业投资经营的角度,按行业全面推行投资领域极简审批。一是坚持系统观念,对纳入极简审批改革的行业及相应事项,按照场所、设备、人员、资金、管理制度等要素,对从事该行业投资经营活动涉及的法定许可条件、强制性标准和技术等要求进行标准化集成,推进审批制度系统集成创新。二是按照国务院“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改革要求,吸收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总结近年来我省审批服务的改革成果,充分体现“审管法信”“一业一证”“一照通行”“一件事一次办”“一枚印章管审批”“信用+免审”“区域互认”等改革精神和创新举措。

  (二)着力优化完善行政审批流程。《条例》按照“一次告知、一次承诺、一次受理、一次审批、一张证照、联合核查”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审批流程最大限度精简优化。一是“一次告知”,即一次性告知经营主体在具体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需要符合的要求、需要提交的材料、提交方式、提交期限、法律责任等。二是“一次承诺”,即经营主体签署告知承诺书,一次性承诺已经满足拟从事行业及事项的相关许可条件清单和材料清单等要求,对基于承诺可以减省的材料不再提供。三是“一次受理”,即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者重点园区管理机构统一受理经营主体提交的申请,对可以在行政许可后一定期限内补交的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四是“一次审批”,即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者重点园区管理机构集中统一办理审批手续,最大限度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并规定信用免审、跨区域互认通用等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形。五是“一张证照”,即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将各行政许可的信息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经营主体无需多次办理领取多个证照。六是“联合核查”,即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重点园区管理机构组织其他相关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登记后二个月内对经营主体的承诺内容及法定事项中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内容进行联合核查。

  (三)充分体现工程建设项目领域极简审批改革成果。《条例》充分总结提炼工程建设项目领域极简审批的改革成果和经验,体现了扩区域扩事项的改革要求,并对该领域极简审批进行专章规定。一是拓展《重点园区极简审批条例》中先进经验与做法的适用区域,对工程建设项目领域极简审批改革实践中受到各市县和经营主体普遍认可的极简审批举措予以充分吸收,并授权省人民政府公布可以推行工程建设项目领域极简审批的重点园区和其他条件成熟区域名录。二是在《重点园区极简审批条例》的基础上,增加2019年以来工程建设项目领域关于取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水土保持评估审查以区域审核审批替代单个项目审核审批、审批预制、“用地清单制”、“拿地即开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改革等先进做法,进一步精简工程建设项目领域审批环节和事项,压减审批时间,便利项目推进。

  (四)提升监管水平和优化涉企服务。《条例》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基础,体现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治、企业自律“四位一体”协同推进的要求,并进一步优化服务举措、提升服务效能。一是规定加强经营主体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等工作,将极简审批过程中产生的信用承诺信息和信用承诺履约情况等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并依法归集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二是明确建立与信用等级和风险程度相关联、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极简审批监管机制,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规定了失信惩戒的适用情形。三是要求建立健全不履行极简审批行为的举报投诉制度,全面收集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营商环境问题受理平台等多方面信息,及时依法依规处理,并建立专项评估机制,根据评估情况动态调整极简审批改革的实施范围和实施事项。四是更好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治共治作用,要求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标准,规范会员行为。五是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要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者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加强线上线下帮办代办服务,并规定探索统筹行业协会商会、市场化专业服务机构等涉企服务资源,为经营主体提供一站式涉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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