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12月3日讯 (海南日报全媒体记者张琬茜 通讯员金浩田)近日,省教育厅等八部门联合印发《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版)》(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
《办法》所称的学生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对支付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存在困难的学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分为特殊困难和一般困难两个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认定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50天(中等职业学校60天)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如遇特殊原因学期内可作调整。
《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琼教规〔202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