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境环境安全准入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若干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生态环境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明确提出实行严格的进出境环境安全准入管理制度,禁止洋垃圾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以下简称自贸港法)将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严格的进出境环境安全准入管理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随着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稳步推进,支持开展重点行业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促进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发展以及高度自由便利开放的运输政策等一系列制度创新成效显著。新的制度在为进出口贸易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进境环境安全风险防控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了在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中牢牢守住风险防控底线,主动应对、积极防范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面临的进境环境安全风险,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制定《若干规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风险防控制度体系。《若干规定》深入贯彻落实自贸港法和总体方案的有关规定,立法保障进境环境安全,既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防控风险、确保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平稳安全有序的重要举措。
二、《若干规定》主要内容和亮点
《若干规定》是全国首部关于进境环境安全准入管理方面的立法,采取“小切口”立法形式,共二十三条,坚持问题导向,在对进境环境安全准入风险点进行研究判断的基础上,聚焦应对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从海南自贸港进境存在的潜在环境安全风险,有针对性对环境安全准入管理作了制度设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的环境安全准入管理制度。洋垃圾是对来自境外的固体废物的俗称,其本身于环境有害,在存储、加工利用过程中也往往产生大量污染物,处理处置难度大,会对我国生态环境和国民生命健康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坚定不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逐步减少直至取消固体废物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自贸港法规定禁止境外固体废物输入。为了有效防范固体废物入境风险,落实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精神,《若干规定》从多个层面进行了规范:一是明确海南自贸港固体废物零进口的管理要求,规定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经海南自由贸易港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禁止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倾倒、堆放、处置。二是强化固体废物非法入境管控,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海关、海警等部门应当加强执法协作。三是建立了“无主”固废移交、处置机制,稳妥做好执法过程中查获的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无法退运的固体废物处置工作。四是防止以再制造产品名义进口固体废物,规定省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海关加强对再制造产品的进口和流通环节监管。
(二)明确进境货物、物品的环境安全准入管理要求。主要是围绕环境安全风险较高的货物、物品作了有针对性的进境管理要求。一是防范进境危险货物可能存在的环境安全风险,明确危险货物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要求、标准、规范以及国际公约等。二是防范中转货物贮存管理可能存在的环境安全风险,对贮存场地的设立和分类分区贮存管理等作了具体规定。三是防范发展转口贸易可能存在的环境安全风险,规定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易腐烂变质类农产品贮存的日常巡查管理。四是防范进境放射性物品可能存在的环境安全风险,明确包装容器和运输管理方面的要求。
(三)明确进境运输工具的环境安全准入管理要求。一是规定了进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如实申报义务。二是明确了污染物排放和处置要求。进境船舶要监测监控并如实记录船舶污染物、压载水和沉积物排放;载运货物进境的航空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适航标准中的有关发动机排出物要求。三是对运输工具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及易散发、挥发废气粉尘等货物的进境管理要求作了具体规定。四是明确了进境船舶和航空运输危险或者污染危害性货物等要事先申报或者取得有关许可。
(四)明确新业态发展涉及的环境安全监管要求。海南自贸港作为唯一的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在开展保税检测、保税维修、保税再制造业务方面具有独特的政策优势,但发展保税新业态进境的货物“废”与“旧”的边界较为模糊,存在“以废充旧”非法进口固体废物等环境安全风险。《若干规定》为了促进新业态健康平稳发展,实现有关政策试点过程可溯、风险可控,着重从几个方面作了规定,弥补了新业态生态环保监管的立法空白。一是规定开展保税检测、保税维修、保税再制造业务的企业准入管理程序。二是对企业的环境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法定义务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生态环保管理责任进行细化规定。三是明确新业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旧件、坏件,以及非来自于货物本身的固体废物的管理要求。同时,基于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的考虑,对国务院赋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进出口管理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暂时进境修理试点政策,作出暂时进境修理货物的监管参照保税维修政策进行的规定,体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
(五)明确相关部门加强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建设。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和海关提升对进境货物、物品及运输工具的检验、检测、检疫能力和效率,促进通关便利。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财政等主管部门强化应急保障,提升进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与响应能力。三是提升对潜在环境安全风险的判断和处置能力,明确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海关发现疑似固体废物和可疑放射性物品后的鉴定鉴别及处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