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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解读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4年11月29日,海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的《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备案审查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称《条例》)自2021年9月实施以来,为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有力有序开展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近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多次对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作出部署,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对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提出新的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修改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立法法、监督法,充实备案审查有关内容。202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要求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决定》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制定或者修改完善本地区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省委八届五次全会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工作。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及时衔接上位法相关规定,有必要对《条例》作出修订,进一步促进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四十七条,分为总则、备案、审查、处理、保障措施和附则等六章,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明确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具体要求。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提出备案审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是要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引导社会各方面有序参与备案审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权益。

  (二)完善备案工作制度。一是扩大备案范围。把儋州市政府规章纳入备案范围。根据2023年全国人大修改的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儋州市比照适用有关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规定。儋州市政府取得了制定政府规章的权力。儋州市政府制定的规章需要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同时,还要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二是规定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以利于公众加强监督。2021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每年通过海南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完善各种审查方式。一是加强主动审查。健全主动审查的工作机制和方式,围绕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地重大决策部署,针对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倾向性、典型性问题,突出审查重点,提高主动审查质量和效率。二是完善依申请审查。畅通提出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渠道,优化接收、登记、审查、处理和反馈等工作机制,提高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审查建议的办理成效。三是明确规定联合审查、专项审查和移送审查的要求。遇有重要问题和重要情况时,人大有关专工委可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联合审查。发现特定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存在共性问题的,可以开展专项审查。对不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由法制工作机构移送有权审查的机关处理;对移送给本级人大常委会进行处理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由法制工作机构接收处理。四是建立健全常态化清理工作机制。制定机关和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

  (四)完善审查重点内容。一是完善适当性审查标准。将采取的措施与其目的不符合比例原则和同一层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严重影响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这两种情形列入不适当情形。二是明确合宪性问题的处理。审查过程中,县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机构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不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或者宪法精神情形的,应当上报省人大常委会,由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书面提出审查请求。

  (五)完善审查处理制度。一是建立提醒机制。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政策性、合法性和适当性问题,但是存在引用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规定的事项不明确,可能造成理解歧义、执行不当等可能影响适用的情形的规范性文件,提醒制定机关作出处理。二是明确立即停止执行的情形。规定规范性文件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或者立即停止执行其中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是完善制定机关未按照书面审查意见或者处理计划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时,人大常委会的撤销程序。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向常委会提出决定对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政府、监察委、法院、检察院制定的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依法予以撤销等建议或议案。人大常委会作出撤销决定的,应当向社会公布;人大常委会要求撤销或者修改、废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在处理后三十日内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六)完善保障措施。一是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审议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本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的情况,报告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二是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工作机制。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与其他备案审查机关在备案联动、移交处理、会商协调、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协作配合,发挥工作合力。三是明确加强信息化建设。省人大常委会应当推动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规划、建设实施和规范管理,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运用,并规定了本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的建设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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