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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七起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

  为扎实推进海口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充分发挥执法典型案例示范和警示教育作用,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七起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一、李某某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2024年2月2日,执法人员在海口市滨海大道日常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李某某驾驶小轿车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港航行政执法支队依据《海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道路运政篇(序号9)的规定,依法给予李某某1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严重破坏道路运输经营秩序,损害合法经营者的经济利益,影响社会的稳定;且有较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莫某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案

  2022年3月21日,驾驶员莫某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从海口市龙华区某燃气部运载5瓶液化石油气瓶(4瓶5公斤装,1瓶50公斤装)到海口市琼山区某早餐店,经执法人员调查认定,莫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港航行政执法支队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法给予莫某某3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且运输危险液化天然气具有爆炸、易燃、毒害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三、李某某(“琼海口渔24xx6”号船)涉嫌违反渔业安全管理和生产秩序、违章载客案

  2024年6月18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洋和渔业行政执法支队接到海口市公安部门移交的线索并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6月16日当事人李某某在休渔期间未经有关部门许可擅自驾驶“琼海口渔24xx6”号船载运李某等4人从海口市美兰区新埠岛碧海云滩到琼州海峡海域开展海上桨板运动,此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中“不得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等相关规定,执法部门依法对当事人李某某予以人民币69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在南海伏季休渔时间内,未经有关部门许可擅自驾驶船舶载人开展海上桨板运动的行为,增加了发生海上事故的风险,危及船上人员的安全,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四、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毁损燃气设施案

  2024年3月22日上午,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接到某小区发生燃气设施疑似被损毁的问题线索,迅速派员到现场核实。经核,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小区内进行管道清理工程,但在施工前未通知燃气公司人员前往现场做安全保护措施便野蛮施工,从而造成燃气管道被挖破,发生燃气泄漏的事故,该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其作出处以人民币5.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华分局对邢某某行政处罚案

  2024年1月14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华分局执法人员联合龙华区应急局和城西镇政府工作人员到海口市龙华区薛村某停车场检查时,发现邢某某存在未经许可经营汽油的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调查认定,邢某某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华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对其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0.3万元,并作出处以人民币13.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琼山分局对李某某行政处罚案

  2024年2月16日,在海口市琼山区三门坡云龙镇砂石堆放处置场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琼山分局执法人员联合琼山区应急局到现场调查,经调查认定,李某某存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五)、(六)项的规定,琼山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对其作出人民币2.6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美兰分局对海口某某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卢某某未落实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

  2024年5月29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美兰分局收到美兰区应急局转来的问题线索,立即派执法人员到现场核实,经查,海口市某某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存在安全生产相关制度落实不到位、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及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安全隐患不到位等问题。经执法人员调查认定,该公司及主要负责人卢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法部门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依法给予2.8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卢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法予以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鉴于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执法部门依法对该案进行“一案双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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