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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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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人才服务保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才综合服务保障体系,建设人才综合服务平台,实行人才服务事项“一站式”办理,建立健全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完善人才跟踪服务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提供信息数据共享和智慧精准服务,加强人才资源统计工作,提升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引进和培育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高层次人才服务联络员队伍,为人才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完善人才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按照规定为人才提供出入境和居留、落户、医疗、住房、社保、子女教育、配偶就业、档案管理、证照办理等配套服务。

  鼓励人才智力密集的重点园区和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完善人才配套服务设施,解决人才的幼儿托育、子女教育、医疗等问题。重点园区和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按照规定建设人才租赁住房用于人才安居。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专家制度,加强与各方面优秀人才的联系交流,听取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实际问题,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专家决策咨询制度,发挥好各类专家建言献策作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建设各类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吸引国内外优秀项目和科技成果到海南自由贸易港落地转化。企业和社会资本建设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可以由财政资金给予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通过人才投等创投方式,加大对人才创新创业的投融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人才贷等金融产品、保险机构开发人才险等保险产品,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金融保险服务。

  第三十条  组织实施人才工程项目的有关部门应当健全评选机制,强化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对入选上级重大人才工程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重大赛事奖项的人才或者团队,根据其入选或者获奖情况给予必要的配套支持。

  人才工程项目实施平台单位应当对非一次性资助的人才工程项目组织开展跟踪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人才工程项目及其入选人才或者团队进行动态调整。

  人才工程项目实施平台单位应当对人才工程项目入选人才或者团队实施退出管理。入选人才或者团队退出相关人才工程项目后,取消相关称号,不再享受相应工作生活待遇,获得的资助按照规定部分或者全部收回。对退出决定有异议的人才或者团队可以向人才工程项目实施平台单位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人才政策落实督导机制,督促检查人才政策落实情况,对人才政策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动态调整。

  人才政策制定和运行效能评估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

  财政资金支持的人才发展相关项目,依法实施过程中,未取得预期成效,用人单位、人才工程项目入选人才或者团队非因主观故意出现失误和错误,没有为个人、他人或者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可以终止该项目,并按照有关规定,不予或者免于、从轻或者减轻追究实施主体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才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人才发展的社会信用环境。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对人才依法作出的承诺或者订立的合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信用作为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人才工程项目及人才奖项评选、财政资金支持、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政府人才政策优惠或者资金的,政策实施部门或者资金审批部门应当取消其获得的待遇,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并依法予以处罚;该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的相关违法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五年内不得申报人才项目、享受人才优惠政策和资金。

  第五章  国际人才特别规定

  第三十五条  支持引进境外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或者独立办学,培养高水平的国际化人才。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境外独立办学学校中全职工作的境外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参加海南自由贸易港职称评审、高层次人才认定、人才工程项目及人才奖项评选等,并享受相关人才服务保障。

  支持高等学校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持续招收留学生。支持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知名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办专业化培训机构或者开展联合培训项目,培养实用型的技能人才。

  鼓励引进国际优质基础教育资源及师资力量,设立国际学校。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国高等学校毕业的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和留学回国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就业创业。

  外籍技术技能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就业创业、永久居留。对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事业单位可以采取考核方式招聘。

  符合条件的境外人员可以担任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法定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按照规定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

  支持开辟个人外汇业务绿色通道,境外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薪酬收入、成果转化收益等合法收入可以汇至境外。

  第三十七条  放宽境外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限制,取得境外职业资格或者公认国际专业组织资质的境外人才,经认定后可以直接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专业服务。

  境外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境外职业资格单向认可实行清单管理,进行动态调整。具体办法由省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通过职业资格考试或者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登记)并取得相关证件的境外人员,在就业创业、子女教育、职称评审等方面与同等条件下的境内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外籍和港澳台地区高层次人才可以担任重大项目主持人、首席科学家或者省科技项目负责人,领衔实施省科技项目,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省人民政府科技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外国专家参与科技项目的经费管理制度,允许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跨境拨付使用,跨境经费可以用于购置项目相关的设备、材料、知识产权等。

  支持实施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举办国际科技交流活动,建设“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鼓励外资研发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研发中心和组建联合研发机构,探索在重点园区建设国际研发中心聚集地。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重点园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国际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畅通国际人才创新创业渠道,支持国际知名孵化器、创业基地、实验室、研究机构等开展各种形式的创新创业活动,引导国际人才参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创新创业项目。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等在境外设立或者共建研发机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技术转移中心和产业化基地等,开发利用境外先进技术和智力资源。

  第四十条  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以申请永久居留,其外籍配偶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可以随同申请,其他外籍人才可以凭工作许可证明申请工作签证入境。符合条件的外籍和港澳台地区高层次人才可以聘雇外籍家政服务人员。

  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随迁配偶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可以在教育、就业、社保、医疗、住房等方面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居民享有同等权利。支持市场主体建立第三方国际医疗保险结算平台,降低国际人才就医成本。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和科技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外籍人才,在办理签证、工作许可、居留和永久居留等方面提供便利;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优化出境入境检查管理,提供出境入境通关便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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