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对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的地方性法规开展集中清理的工作要求,2025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规定〉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修改的背景和必要性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的规定开展集中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增强地方立法时效性,适应我省高质量发展需要,对地方性法规中不适合继续适用的规定进行及时修改十分必要。
《海南经济特区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规定》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打包修改,重点把握三个方面:一是做好与上位法的衔接,修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二是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增加完善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容。三是落实机构改革、放管服改革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等国家最新改革精神和要求,更好发挥立法保障改革的作用。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海南经济特区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规定》
主要修改了如下内容:一是明确机构改革后行政部门管理的职责分工,根据上位法和主管部门职责变化实际,将原规定中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修改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协调合作机制。二是对公共场所设置外语标识的有关要求作出细化规定,明确应当同时设置、使用外语标识的公共场所,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行业同时设置多种外语标识。三是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试行)》等有关法规做好衔接,完善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综合行政执法等条文表述。
(二)关于《海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主要修改了如下内容:一是结合我省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实际,对农业机械的概念、相关部门职责进行修改完善。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上位法规定,删去在本省生产的农业机械新产品正式投入批量生产前须通过省农业行政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农业机械维修人员须取得农业机械维修职业资格证书、农业机械驾驶员定期参加年度检审等要求;对报废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将机主登记备案修改为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和报废手续。三是加强对农业机械的管理。规定农业机械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农业生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明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证书和牌照,并按规定的时间接受检验;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应当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领取驾驶证后,方可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完善农业机械发生事故的管理职责。
(三)关于《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主要修改了如下内容:一是拓宽经营范围,释放产业整合活力。将合作社经营领域从单一农产品生产拓展至“所有农业产业和领域”,明确合作社可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劳务等服务。修改后打破了传统合作社的业务边界,允许合作社参与农业生产全链条服务,不仅能更好地适配海南农业产业多元化发展的现实需求,还能推动合作社从单纯的生产互助向产供销一体化经营转型,有效延伸农业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增强合作社在市场竞争中的综合实力,为海南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发展注入新动能。二是丰富出资方式,盘活农村闲置资源。为破解合作社发展资金、资产不足的难题,本次修改新增“土地经营权、林权”作为合作社成员出资方式,明确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同时规定,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者决定评估作价的方式。这一调整将农村沉睡的土地、林地等资源纳入合作社出资范围,既实现了“资源变资产、农民变股东”的转变,让农民能够凭借自身资源参与合作社经营并分享收益,又为合作社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供了坚实的资产支撑,有助于吸引更多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入合作社,壮大合作社发展力量,促进农村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三是优化监管制度,提升服务管理效能。为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本次修改对合作社监管制度进行了系统性优化。在登记制度方面,调整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流程,简化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手续,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后,应当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涉税信息进行确认,为合作社设立运营提供便利。在税收管理方面,明确税收优惠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删去原条款中不适应新形势要求的税收优惠的内容,确保合作社税收征管工作依法规范开展。在土地政策方面,明确合作社将入社土地经营权转包、出租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清算时作价入股的土地经营权应当退还原承包人,保障合作社长期经营权益和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同时,取消“示范社建设”和“专项扶持资金”,转而通过市场化手段引导合作社发展,符合当前财政资金统筹使用要求,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四是调整扶持政策,增强发展内生动力。坚持市场化导向,对原有的扶持政策进行了优化调整,既确保政策的精准性和实效性,又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删去对特定合作社优先扶持的规定,明确所有合作社平等享受财政支持、税收优惠、金融扶持等政策;删去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冷藏业需要的建设用地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规定,进一步优化农业市场营商环境;取消政府专项扶持资金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仍应当安排资金,支持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质量认证、基础设施建设等服务,确保扶持政策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关于《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主要修改了如下内容:一是实行河道采砂分级许可制度,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采砂分级管理权限实施许可,进一步完善许可申请条件,重点对营业执照、作业方式、设备设施和人员等方面作出要求。二是实行河道采砂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各河道及可采区年度采砂总量,确保审批总量不超过控制总量,保障砂石资源可持续利用。三是推行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通过信息化平台对运输、过驳、堆存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统一监管,明确采运管理单须载明砂石来源、运输、过驳、堆存、审核等信息。同时,要求过驳区、转运区、堆场的经营主体履行采运管理单查验责任,相关采砂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提供采运管理单。四是修改完善法律责任规定。对违反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的行为,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修改完善部分法律责任条款,做好部分违法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规定。
(五)关于《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主要修改了如下内容:一是强化政策协同,激发市场活力。对创业扶持、金融支持等关键政策进行了优化和细化。明确了通过补贴等方式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细化了社会保险补贴和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奖励政策。强调推进普惠金融,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创新金融产品,优化创业担保贷款流程,推广线上业务模式。为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更精准、更便捷、更有效的支持,充分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的热情和潜能。二是聚焦重点群体,兜牢民生底线。进一步加大了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帮扶力度,明确了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奖励等具体措施。同时,针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农村劳动者、退役军人等群体的就业创业需求,提供了更具针对性的政策支持。三是提升服务效能,构建技能社会。强调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构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快培养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领域的技术技能人才,并对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为海南自贸港现代产业体系构建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
(六)关于《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
主要修改了如下内容:一是完善档案工作体制机制。明确档案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档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定具有监督指导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案件职能的省级部门可以委托省档案部门监督指导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案件。二是规范档案管理和优化档案开放利用。完善档案收集、整理、归档、验收、保管等相关管理措施,充实档案工作人员能力要求和培训方面的内容,明确档案监督检查内容和监管范围,优化档案开放利用的程序,创新档案利用服务形式,进一步提高档案开放利用水平。此外,删去了与上位法相重复的条款。
(七)关于《海南省税收保障条例》
主要修改了如下内容:一是将社会保险费和政府非税收入的保障纳入适用范围,并明确社会保险费和政府非税收入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二是明确市场主体登记机关、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个人股权转让、市场主体注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常态化、重要性、专业性事项中的涉税信息协助核查、信息共享等义务。三是建立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在税费优惠政策落实中的协作机制,明确有关部门的信息核查与违规处理义务。四是衔接上位法规定,对涉税信息传递渠道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充完善,对部分机构名称进行规范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