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耿孟、林冬英、唐华、邓俊、郭敬芳、伍小梅、罗祖训、刘赛音、余顺立、刘建兰、黄惠利、孙秀菊、符史桥、易南京等十五人与 被执行人海口泓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过程中。本院拟将位于海口市秀英大道海湾怡园小区11栋101房、102房、201房、202房、204房、301房、302房、404房、603房、704房;12栋201房、202房、401房、402房、603房过户至上述申请执行人的名下,如对上述房产持有异议者,请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