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30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中医药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九章五十条,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出台《条例》的背景及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中医药事业发展作出重要指示,明确指出“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一定要保护好、发掘好、发展好、传承好”。党的二十大提出“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对中医药发展作出全面部署,《中医药振兴发展“十五五”规划》为未来五年中医药高质量发展划定路线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自2017年施行以来,为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法律保障。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实施中医药法,相继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文件,积累了一些成熟经验和有效做法,但对标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医药法有关要求,仍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亟需通过立法加以引领和保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决策部署,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制定《条例》,将海南自贸港政策优势与中医药特色优势相结合,以立法创新推动我省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优化中医药服务,激活“天然药库”资源禀赋,扩大中医药服务对外开放,为保障人民健康,促进健康海南建设,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多元化健康服务的需求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延伸中医药服务触角。《条例》聚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中医药健康服务需求这一出发点,细化各级中医医疗机构和医联体建设、从业人员执业管理、医养结合及康养产业促进等内容。一是织密服务网络,明确各级中医医疗机构设置要求,家庭医生团队根据签约居民需求提供中医药服务,支持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和高水平的港澳台独资或合资合作中医医疗机构以及中外合资、合作中医医疗机构设立,推动优化中医药资源配置和服务布局。二是加强医联体建设,支持中医医疗机构牵头组建医联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省级公立中医医疗机构跨区域合作建设医联体,提高基层中医药防病治病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三是创新从业人员管理,建立中西医协同发展体系,创设非中医类别医师、执业护士参与中医药相关服务的路径,优化城镇和乡村基层中医从业人员执业通道,实施中医类别医师和护理人员境外合法职业资格单向认可。四是丰富中医药服务场景,创新中医药服务向居家社区老年人健康管理、康养旅游延伸的模式,促进中医药与旅游、健康管理、养老服务等业态融合。五是深化中医药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鼓励智慧中医院建设,在产学研等领域一体推进数智化创新,在中医诊疗等服务场景中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和具备医疗器械资质的人工智能设备仪器等运用。
(二)推动中药全产业链创新发展,培育壮大海南特色中药产业。《条例》聚焦海南南药、民族药、海洋药物等特色资源禀赋,在中药全产业链各环节加强制度创新。一是强化用地、财政、技术指导等产业要素保障,加快推进中药企业智能化、数字化生产改造,培育专精特新和育繁推一体化企业,打造产业集群。二是推动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和质量提升,扶持符合国家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要求的生产基地建设,支持GAP基地产中药材品牌宣传,明确各有关部门将中药材质量控制环节前移,建立中药饮片优质优价机制,推进全过程信息化追溯。三是打造道地中药材品牌,加强益智、胡椒、沉香、降香等代表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建立道地中药材研究遴选和质量标准制度,开发以道地中药材为原料的药品、保健品和药食同源新产品,支持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挖掘海洋药物,推进“向海问药”。四是以制度开放引领中药创新研发,将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经验方申报备案院内中药制剂的处方使用年限要求降至国内最低,放宽制剂调剂使用范围;创设中药创新产品审评审批协调、海南特色化妆品植物原料正面目录、普通化妆品快速备案等制度,加快中药新药转化和应用。
(三)加强民族医药保护传承和发展利用,激发民族医药发展活力。《条例》将民族医药发展促进独立成章,细化民族医药专业服务能力建设、传承方式、产业转化等方面制度安排。一是加强专业服务能力建设,支持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民族医药科室或体验区,创新建立体验区建设评价指标体系,提升民族医药服务可及性。二是强化人才培养与传承创新,实施民族医药师承导师和继承人定期遴选,建立数字化、影像化传承档案,推动建设教学实践基地、将民族医药知识技能纳入医学继续教育培训内容,让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留得住”“活起来”。三是推动技术和产品开发利用,将安全有效的民族医药特色技术纳入省级中医适宜技术推广目录,推动将具有传统食用习惯的民族药材品种纳入国家食药物质管理目录,促进民族医药产业化发展。
(四)深化中医药对外开放合作,释放自贸港政策红利。《条例》专设中医药开放发展与国际合作一章,围绕开放平台搭建、服务贸易创新、通关便利化、国际标准互认等方面重点推进中医药对外开放。一是打造国际化交流合作平台,支持举办国际性中医药会议展览论坛,开展国际培训和申报建设中医海外中心,推动中医药跨境医疗支付模式创新,让境外人士在琼就医更方便。二是推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落实中医药鼓励类产业税收优惠和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发挥国家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引领作用,多措并举推动中医药企业“引进来”“走出去”。三是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建立多部门协同联办机制,优化通关流程,依托出海综合服务平台提供本地化的国际检测认证“一站式”服务,切实降低企业跨境经营合规成本。四是推动标准国际互认,支持建设中医药真实世界研究平台,推动真实世界数据在审评审批等环节应用,提高企业群众的自贸港政策获得感。
(五)完善综合保障措施,夯实中医药发展根基。《条例》围绕人才培养、科技创新、权益保护、文化传播、价格管理等方面,完善相应保障措施。一是完善以医德医风、创新能力、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和省级名中医评价制度,注重发现和引进中医药高层次人才并保障其享受自贸港相应待遇,加快中医药人才培养。二是加强中医药科研平台建设,建立中药材种质资源库,推动种质创新和良种繁育,促进优质种苗推广应用。三是加强文化传承与权益保护,在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中单设传统医药类别,将适宜推广项目纳入公共文化服务目录,推动中医药文化“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和对外宣传展示;加强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保障传统知识持有人利益分享权。四是完善价格医保保障,建立中医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药项目纳入医保支付,对中医优势病种实行中西医同病、同效、同价;明确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评估、鉴定等活动应当成立以中医药专家为主的专家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