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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中医药发展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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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创新与文化传播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传统资源的挖掘、保护及研究,濒临消失的,及时抢救保护,经临床使用确有疗效的,支持开发利用及推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捐献有科学研究和临床应用价值的中医药古籍文献、秘方、验方、诊疗方法和技术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掌握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人员可以将其持有的中医药秘方、验方、诊疗方法和技术及科研成果依法转让或者合作开发,并依法享有利益分享等权利。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支持开展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申报、保护和传承工作,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医药类代表性项目予以扶持。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单独设置传统医药类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宜普及推广的传统医药类代表性项目纳入公共文化服务目录,支持开展境内外宣传、展示、传播及交流活动。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知识产权等部门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通过申请中医药专利、商标、地理标志、药用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对中医药特色技术、方法、产品等进行保护。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将中医药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推动中医药文化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提升群众中医药健康文化素养。

  鼓励有关机构和个人研发中医药文化创意产品,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

  第七章 中医药开放发展与国际合作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医药产品、技术服务、文化等方面的开放发展与国际合作。支持举办中医药国际性会议、展览、论坛等活动;支持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等开展中医药国际培训、申报建设中医海外中心等工作。

  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立中医药国际医疗部,向境外人士提供中医医疗服务;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境外人士的中医药服务机构。

  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医疗联合体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创新中医药跨境医疗健康服务支付模式,提高商业保险直付覆盖面。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商务、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落实中医药服务贸易纳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政策,吸引中医药服务贸易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发挥国家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引领作用,推动中医药入境消费服务贸易融合发展,开拓中医药服务贸易国际市场。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并实质性运营、主营业务属于中医药服务贸易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配套支持措施,推动中医药产品进出口贸易。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符合条件的中医药企业,对含有进口料件的中医药产品进行制造、加工后增值部分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免征进口关税政策。

  第四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海关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协同联办机制,优化中药材审批、报关、查验、放行等流程,提升进口便利化水平。

  在确保生物安全风险可控前提下,依法探索创新科研用紧缺中药材种质资源引进便利化措施,简化检疫审批程序。

  支持依托海南自由贸易港出海综合服务平台,为中医药产品出口企业提供全链条检测认证服务,推动企业在本地办理相关国家或地区入境证书,缩短检测认证周期,降低合规成本。

  第四十四条 推动中医药临床数据、评审标准的国际互认,以及中医药产品的国际注册和推广。

  鼓励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参与中医药国际标准的研究与制定。

  支持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按照规定建设中医药真实世界研究平台,依法采集、利用临床中医诊疗真实世界数据和循证医学数据,推动真实世界数据在中药审评审批、上市后评价、医保准入等环节的应用。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价格管理权限,规范中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结合中医药特点,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医疗机构可以对其炮制的中药饮片、配制的中药制剂实行自主定价,对中药饮片的加成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中药饮片、中药制剂的自主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

  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医康复项目、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中医优势病种实行中西医同病、同效、同价。

  对疗效确切、优势明显的中医适宜技术与民族医药特色技术,采取现有项目兼容方式简化处理的,经省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后,可按照对应项目执行。

  鼓励定点中医医疗机构在其诊疗范围内提供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的中医药服务。

  第四十八条 开展主要与中医药有关的下列活动,应当成立以中医药专家为主的评审、评估、鉴定专家组:

  (一)中药药品、中医诊疗技术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诊疗项目目录的评选;

  (二)中医药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标准的制定、调整;

  (三)中医药医疗、教学、科研机构评审评估;

  (四)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五)科研项目立项、评审、成果鉴定;

  (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鉴定;

  (七)其他与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有关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医药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协同加强对中医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中医医疗广告、中医药服务、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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