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次:从“资本主义的尾巴”到“必要的有益的补充”。
1978年以前,由于“一大二公三纯”的所有制理论,非公经济被作为资本主义的“尾巴”,个体工商户在铁桶一般的社会主义公有经济体系中寻找每一个细小的缝隙,与社会主义经济捉迷藏,打游击。1982年党的十二大报告指出:在农村和城市,都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同占优势的公有制经济相联系的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
第二次: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1997年,十五大报告将非公有制经济定位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999年3月5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在宪法修正案中明确肯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根本大法上把非公经济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之外搬进了基本经济制度之内。
第三次: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到平等享受“国民待遇”的市场主体。2002年,十六大报告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公有制为主导,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2007年,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
(周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