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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规定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时可收取检索费、复制费和邮寄费。(6月24日《京华时报》)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社会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多了,行政机关因此要增加一笔开支,这笔开支是“自我消化”还是再次“取之于民”?我想应该是前者。一方面,所谓“自我消化”无非还是花纳税人的钱,政府信息公开是服务于民的一部分,就像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不应收费一样;另一方面,信息公开本就是行政机关的法律义务,履行这个义务是法律的要求,应该是无条件的,更不能把收费作为履行法律义务的前置条件。
政府可以而且应当公开的信息,本就为百姓所共有,理应为百姓所共享,政府公开信息在本质上属于公共品,不具备商品属性。而收费,哪怕只是低廉的收费,也会让政府公开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异化为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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