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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村委会组织法》以来,我省村民自治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仍存在不少问题。我省百万农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民政工作者和专家学者都认为,要进一步推动村民自治,关键在于提高村民的观念和意识。有专家认为,村民自治需要“村民精神”。
村民自治意识需要提高
记者在一个村委会发现,该村的村务公开栏中,村级理财、议事、监督组织网络非常清楚,但民主理财小组的一名成员竟不清楚另两名成员是谁。
东方市民政局局长陈大超指出,目前一些地方村务公开、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形式上规范,但实质上不规范。有个别村的民主决策、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未得到有效发挥。尽管《村委会组织法》实施以来,村委会也已几次换届,但许多村村民会议很少召开,有的村连村民代表都没选出来,有的随意指定村民代表,有的虽有村民代表,却很少召开会议。各种民主制度往往是贴在墙上,而落实不到行动上。决策不讲民主、办事不重民意还不同程度存在。
记者调查发现,一些村民缺少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意识,认为村务工作与己无关,不珍惜自己的权利,不愿意参加村内的自治活动。
村民应培养“村民精神”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王琦指出,村民自治本应是村民的自治,而不是村干部的自治,但有些地方的村干部一旦掌握了村委会的权力,就把村民自治的主体由村民转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决策、管理完全成了村委会的事。
海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杭宁认为,村民自治的核心价值在于为农民的自由、自主和自治活动提供了广阔的制度性平台,它的天然属性是民治而不是官治。但要充分有效地利用这个制度平台,作为自治主体的村民就应该不断强化其主体意识和参与频率,以此来培养他们的“村民精神”。没有“村民精神”,广大村民依然难以摆脱恐惧参与、害怕作主的传统政治观念。有了“村民精神”,村民才会去积极参与、力行自治,坚持通过各种民主形式来捍卫并完善“民享、民有、民治”的村民自治秩序。
发展集体经济提高自治程度
乐东黎族自治县委书记吴井光从发展经济的角度提出了加强村民自治的意见。他认为,集体经济与村民自治的运作有密切的相关性。集体经济力量为村民自治的正常运作提供重要的物质支撑;同时集体经济愈发达,愈需要通过村民自治,保证集体经济规范运作,利益得到合理分配。但在目前,由于相当部分村委会经济薄弱,缺乏凝聚村民的物质基础,村委会办理村务和公益事业,只能完全依靠村民出资出力。因此,村民参与村民自治的积极性不高,村民自治效果不理想。
吴井光指出,目前乐东村民自治工作开展较弱的村委会,大多是集体经济的“空壳村”。而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村,村民自治工作得到村民的积极参与。
(本报海口11月4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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