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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25日 星期二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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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该调整的时候了
武宣
恶意欠费当然违法,应该依法惩罚,但对于滞纳金的利率相当于银行利率几百倍的计算方法,实在是有点野蛮了。交通部门很理直气壮:“这滞纳金有法可依”,不过我要提醒一下,“有法可依”的前提是要依据“良法”,而不是维护部门利益的“非良法”。如果以这个前提来看,交通部门的“有法可依”声明就显得底气不足———你所依据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滞纳金的收取是按天计算的,每天的数额为当月养路费的1%”,产生利息的速度比得上高利贷,远远超过惩罚性质的罚款,看起来你所依据的法律条文有“很不良”的本性。   我们现在无从查找当年制定《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时的立法信息,当时立法机构是否有过把该《规定》草案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的过程,或者类似的立法听证会之类的程序。根据最近几年全国人大公布一些法律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的状况分析,该《规定》似乎没有这样的过程,或者说,当时还没这样的习惯。如果当时《规定》的出台有过类似的过程,那么这样不合理的天价利率就有可能在正式颁布前被质疑、调整,而不至于出现滞纳金数额超过高额罚款的荒唐局面。    滞纳金天价利率的《规定》立法于十多年前,深究其出台过程已没有实质意义,但我们现在可以通过法定、公开的修正程序来提请人大纠正这种部门立法的“滞纳效应”,对于养路费滞纳金的制定原则、利率标准进行合理的重新设定。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有“阳光下的立法活动”才能消除部门立法所产生的诸如天价利率条款的弊端。涉及公众利益的法律法规,其立法过程理应接受公众的监督,立法的每一步都必须向公众公开,符合法定的立法公示、立法听证的程序,才能形成有力的监督,从《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的问计于民的公众参与情况来看,通过民主参与和信息公开来控制部门的立法主导权是个很好的开端。   立法走出封闭,走向开放是时代的趋势,所有的条文早在正式颁布之前都经过我们目光的聚焦和过滤,经过合理的听证过程、立法程序,那些有可能侵害公众利益的条文就能够被剔除。   (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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