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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21日,郑州市交通规费稽查处稽查人员接到举报:一辆小吊车在荥阳市某建筑工地出现,该车自1992年购车以来,一直没缴养路费。
经稽查人员调查,该车属省地矿局的车辆,至今没缴过交通规费。根据当时滞纳金1%的征收标准,小吊车从2003年2月1日至2006年7月,应缴纳养路费本金59040元、滞纳金389894元、罚款177120元,还应缴附加费本金22960元、滞纳金75813元以及运管费本金7872元、滞纳金25993元、罚款1000元,共计约76万元,这还不包括对报废车辆上路处以3倍漏税额的罚款。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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