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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25日 星期二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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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滞纳金早该寿终正寝了
殷国安
即日起至12月5日,公安部针对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我以为,新规最大的“亮点”是规定“滞纳金不得超过罚款数额”。这就是说,过去为人们所深恶痛绝的“天价滞纳金”、“滞纳金滚雪球”现象将从此寿终正寝。   “天价滞纳金”常常爆出新闻。如在郑州,一辆小吊车应缴纳的滞纳金居然达到491700元;河南的张伟买的一辆二手车需要缴纳的滞纳金和罚款达50多万元。粗略计算一下,滞纳金年利率是365%,竟然是银行当时贷款利率的62倍!   而且,“滞纳金”的问题几乎存在于一切执法部门、收费部门甚至经营单位。比如《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就这样规定:被处以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罚款通知规定的时间缴纳被罚款项,逾期不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加缴罚款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罚没收入和滞纳金按规定上缴财政。你看,连城建都有了滞纳金!其他行业的如有不同,就是那些部门和单位的“滞纳金”甚至连法律依据也没有,更加随心所欲、无法无天。电话费、上网费、水费、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收费的单位都可以自己规定“滞纳金”的标准。这些有或没有法律依据的“滞纳金”作用有两个:一是方便自己管理,二是把收取“滞纳金”作为收入来源。因此对于各行各业自作主张的“滞纳金”应该清理叫停。   如何叫停各行各业的“天价滞纳金”?我以为要抓三条:第一,取缔各部门自定的高价“滞纳金”,其标准应该按照《行政强制法》(草案)的统一规定“按日加处罚款的比例不得高于百分之三,按日加处滞纳金的比例不得高于千分之二”执行;第二,设定“滞纳金”的上限。一律规定所有行业的滞纳金“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三是强化收款人的责任。   现在,公安部叫停了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天价滞纳金”,那么,谁来叫停各行各业的“天价滞纳金”?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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