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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对2004年发布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9号)进行了修订。即日起,通过互联网予以公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各有关团体、机构、单位和个人可登录公安部网站,参与建言献策。意见回收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5日。
修订后的《规定》明确写明: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俗称电子眼)拍下司机违法行为后,须25日内供社会查询。此外,还首次规定了滞纳金的上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实际执行中,一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而延迟缴纳罚款,造成加处的罚款数额远大于原处罚款数额。为解决这一问题,此次修改,参照最新的《行政强制法》(草案)增加相关条款。
第52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规定》参照最新的《行政强制法》(草案)的相关规定,增加了滞纳金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交通违章罚款为200元,那么滞纳金收取也不能超过200元。但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交管部门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目前,该《规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市民如有任何建议或意见,都可以登录公安部网站进行提交。
(公安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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