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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金江2月8日电 (记者林书宣 通讯员卢胜 周序克)记者今天从澄迈县人事劳动保障局获悉,该县近日公布了该县农村用工最低工资标准:每月480元,每日21元,每小时2.6元。以后随时参照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根据该县出台的《农村用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用工方在用工的过程中要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方式和标准,标准不得低于该县农村用工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给农民工。农村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一般按月确定,也可以按时、日确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形式的,应当进行合理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按时、日、月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用工方安排农民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超过8小时),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加班加点工资不应计算在最低工资内。
按规定,符合以下情况的,用工方还要为农民缴纳养老保险和新农合参保费。即凡建立劳动关系连续3个月以上的,农村用工方按月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为农民工缴纳集体补助部分的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农村用工最低工资标准;发生劳动关系累计满12个月的,农村用工方应当按照《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缴费标准为农民工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参保费。
据悉,澄迈县农村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与该县城镇最低工资标准一致。澄迈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广大农民工一旦发现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以直接向县劳动监察大队和农业执法大队投诉。未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上述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农民工工资,并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农民工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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