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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2月09日 星期一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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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嘉宾提醒
失业别忘领取失业保险金
本报海口2月8日讯 (记者袁锋)缴纳了失业保险的你,是否知道在失业时可以去领取失业保险金呢?今天访谈中嘉宾提醒劳动者,别忘记自己的保险权益。   有一位名为木马潜龙网友问到:我是1992年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失业保险,2002年被单位解聘至今没有找到工作,我当时忘记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请问现在能否补领?    林志向解答说,失业保险费按月缴纳,从业人员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其用人单位按参保人员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60天内,持单位证明和有关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去办理失业登记。如果没有按照这个规定的时间去办理,那么就视同为重新就业。   林志向说,符合下列条件人员就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首先是按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而且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其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第三,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这位网友在2002年被单位解聘,至今才去申报失业登记,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对于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该失业人员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业并再次参保后将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若再次失业后,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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