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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8月20日 星期四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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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烟“封杀令”尽显权力的野蛮
年初伊始,山东省济南市面不见低价烟“影”,上架香烟最便宜也要5元一包。造成这一现状缘于去年底,当地烟草局出台的一份“限价令”,根据这一“命令”,售价低于5元一包的香烟在当地不得销售。(8月19日《法制日报》)   如果不是收入有限、经济困难,谁愿意吸一包少于五块钱的劣质香烟?济南市烟草局如此一厢情愿的做法,没有征求过消费者的意见,也没有考虑到低收入群体的感受,可谓荒唐之极。这种做法不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也严重损害了低价香烟生产企业的利益,对市场秩序造成了不当影响,是一种典型的滥用权力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已构成行政垄断。   依法行政是政府部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目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禁止销售低价烟。《反垄断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国家发改委关于《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依法保护经营者的定价自主权,不得对市场调节价进行非法干预。显然,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低价烟“封杀令”是权力对市场的粗暴干涉,已构成了行政垄断。   权力不遵守边界,公民权利就会受到侵害。在“封杀”低价烟的背后,隐藏着行业主管部门与企业联手抬价的利益冲动。烟草局是烟草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而烟草公司是国家指定垄断经营烟草制品的企业,烟草局与烟草公司间的关系之亲密无间可以想像。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不难理解这一荒唐的禁令是如何出台。显然,济南烟草局出台这样一个禁令,正是为当地烟草公司的利益“量身定做”。在烟草行业,烟价越高利润就越高,这是行业的规则。对于香烟这种垄断性质的大众消费品来说,出台“限价令”,将低价烟驱逐出市场后,烟草公司的利润就会越丰厚。可惜,烟草公司这种利益的获得,是以广大消费者失去消费自主选择权、利益受损害为代价。   要杜绝类似低价烟“封杀令”的行政乱作为,除了政府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和尊重市场经济秩序外,还必须加大《反垄断法》的执法力度,对胆敢以身试法的政府部门和企业,都要严厉处罚。唯有如此,才不会再出现荒唐的商品“封杀令”。   □ 孙瑞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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