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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5日,中共海南省委五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在万宁市石梅湾召开。
这是与会同志举手表决,审议通过《中共海南省委关于实施新时期农村党的建设“强核心工程”的意见》和《中共海南省委员会全体会议任用重要干部投票表决办法(试行)》的情景。
本报记者 张杰 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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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省委全委会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
今天闭幕的省委五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上,《中共海南省委员会全体会议任用重要干部投票表决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获一致通过。与会代表纷纷认为,《办法》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是积极推进党内民主政治建设,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迫切需要,是推动我省决策制度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步骤。
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迫切需要
据介绍,我省作为中组部试点单位,早于2001年就开始试行了干部任用票决制。翌年5月,我省出台了《中共海南省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表决办法》,以及与之配套的《中共海南省委关于在全会闭会期间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征求意见办法》(以下统称为“原办法”)。
然而,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原办法与新形势的发展产生了诸多不相适应的问题。因此,省委常委会将修订《办法》提到了重要议事日程。
省委组织部今年初组织力量开展了对《办法》的修订工作。他们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近年来省委全会任用重要干部实施票决工作的成功经验,学习借鉴兄弟省区市探索实施全委会票决制的好做法,依据党的相关章程、条例、办法,于5月上旬形成了《办法》修订稿。在广为征求意见并据各方意见进行数次相应修改后,修改稿于6月30日获省委常委会原则通过。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修订《办法》具有三大意义:实施票决制是健全全委会工作机制,发挥全委会对选拔任用重要干部决策作用的具体体现。实施票决制是扩大党内民主,尊重和保障全委会成员民主权利的重要措施。实施票决制是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有效途径。
重要干部范围更明确
据介绍,《办法》对票决办法的适用范围作了修订。主要是将原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由“拟提拔职级任省委工作部门副职的”,修改为:“提拔担任省委工作部门负责常务工作副职的拟任人选。”
作此修订后,将重要干部范围明确为:提拔担任省直党政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和直属特设机构)正职的拟任人选、推荐人选;提拔担任省委工作部门负责常务工作副职的拟任人选;担任市县党政正职的拟任人选、推荐人选。
对此,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这样修订,有利于统一界定省委部门与政府部门重要干部的范围,更符合我省干部配备管理的实际,更加突出票决的重点对象,充分体现了中央对推行地方党委讨论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的具体要求。
据了解,去年下半年以来,我省已在琼海、屯昌两地开展采取差额方式选拔任用干部的试点工作。试点取得的初步成效,为我们修订《办法》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结合我省已进行的探索和实践,《办法》增加了差额票决的条款:“全委会投票表决,可以等额投票表决,也可以差额投票表决。是否进行差额投票表决以及差额的比例,由省委常委会确定。”
此外,为增进全委会成员对票决对象更直接、更全面的了解,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准确判断,提高票决质量,票决人选将可受安排到会作简短演讲,或播放人选多媒体资料片。
全会闭会期任用干部大突破
全会闭会期间如何任用干部是大家比较关心的。对此,《办法》除明确全委会票决制是任用重要干部的常规方式外,还将原办法关于“全会闭会期间,上述人选的任用,在省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前,必须征求省委委员的意见”的规定,修改为:“重要干部任用一般要经全委会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任用的重要干部,由省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省委委员的意见。”
与会代表认为,作此修订,明确了全委会票决制是任用重要干部的一种常规方式,而全委会闭会期间征求省委委员的意见只是在特殊情况下因特殊需要采取的特殊方式。这一修改是个重大突破,进一步突出了全委会在重要干部任用中的决策作用,改变了实际上更多地采用征求省委委员意见任用重要干部的做法。
《办法》还对再次提名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对实施票决未通过的人选是否可再次提名的问题作了这样的规定:“等额投票表决时未获得通过的人选,一般不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差额投票表决时未获通过的人选,如确需再次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的,应提交另一次全委会投票表决。两次未获得通过的,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作此修订既体现了全委会票决结果的法定效力,又体现了差额表决与等额表决的区别,给差额票决中未获通过的对象提供了被再次提名的机会。
(本报万宁石梅湾8月2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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