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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8月26日讯(记者林伟 实习生严永玮)今天下午,海口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从制度上保障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权力,加强了该市人大代表对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和了解,扩大了人大代表知情、知政渠道。
该《暂行办法》规定,代表约见的对象是“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和市、区‘一府两院’组成人员”。该《办法》规定了代表可以提出约见的内容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等。
在约见的程序中,规定代表认为需要约见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或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提出要求。人大代表可以个人提出约见,也可以若干名代表联名提出约见,或者代表小组、代表联组集体提出约见。代表约见活动由人大常委会领导主持。
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认真听取代表反映的问题,如实回答代表的询问。对约见中代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能当场解决的问题应当场解决;情况复杂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当向代表说明情况,并确定承办单位和承办人。承办单位应在30日内把办理结果以单位正式文件的形式答复代表,同时抄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加强督查。
人大代表要通过视察、执法检查、调查研究、走访选民、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了解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为开展约见做好准备。《暂行办法》中还规定,代表依法提出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时,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亲自参加约见活动,优先安排时间,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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