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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8月27日 星期四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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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规定特定区域禁放孔明灯
燃烧时温度高达300℃,飘移方向不定,极易引发爆炸或火灾
本报海口8月26日讯 (记者 张惠宁)由于燃放孔明灯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省政府近日发布文件规定,在省内特定区域禁止燃放孔明灯。   据了解,孔明灯又称天灯、“文灯”、“心愿灯”,制作材料为易燃物品,其燃料燃烧后产生空气浮力助推它上升飞行,外焰温度高达300℃,属于明火。孔明灯燃放时,由于其飘移方向、高度和距离均不确定,燃烧的火焰一旦掉落在油气站、电力设施、通信设备、山林或各类建筑物时,极容易引发爆炸或火灾事故,一旦被过往的飞机吸入发动机将会造成重特大飞行事故。   为消除因燃放孔明灯带来的安全隐患,防止各类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的特定区域内禁止燃放孔明灯。   琼府(2009)62号文件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海口市西海岸至万绿园和海甸岛一带、三亚市亚龙湾至南山沿海一带等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以及在全省的森林防火区、易燃易爆物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油气站(库)、高压供电设施设备等重点防护区域及其周边燃放孔明灯。   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因燃放孔明灯造成事故灾害,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各级政府要牵头严肃查处,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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