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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加大对商品房销售监管力度
●未取得预售证不得收预订款 ●取得预售证须10日内售房 ●不得虚构合同囤积房源
本报海口12月27日讯 (记者单憬岗)近段时间以来,海口商品房销售市场延期开盘、违法销售的问题时有发生,引起媒体和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记者今天从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了解到,该局近日已发出专门通知,要求海口地区各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证不得收预订款,取得预售证须10日内售房,不得虚构买卖合同囤积房源。   根据12月1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保持海口市房地产业稳定健康发展,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有关事项发出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预售商品房,不得以缴纳诚意金、认购VIP卡等形式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必须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不得捂盘惜售,哄抬房价;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必须对所售商品房进行网上印时备案,不得虚构买卖合同,囤积房源。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该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将加大对商品房销售市场的监管查处力度,对违反以上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从严处罚,将其不良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并报资质管理部门作为企业资质升降依据,同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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