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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柏彬)海口市政府常务会议日前原则通过《海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单位建设项目计收从50元/m2上调至260元/m2,居民合法用地的私宅建设项目计收从15元/m2上调至50元/m2。在新办法正式出台之前,将一律暂停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强制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城市防洪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新《办法》特别强调,海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今后不得缓缴或分期缴纳。
同时,该《办法》还明确“具有社会福利性、公益性的非营利性质的建设项目、应当免缴、减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中属于免缴的范围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城市道路、桥涵、环卫设施、城市防洪等);由政府投资的幼儿园、中小学、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学校的教学设施及办公楼、教师单身宿舍、学生宿舍和食堂、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医疗设施项目(配套住宅除外);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等;工业项目的厂房、仓储及办公研发类建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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