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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8月31日讯 (记者黄晓华 通讯员周平虎)今天,省交警总队正式发布2010—2011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较之上年度,各项赔偿标准均有一定程度提高。
为了正确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统计局上一年度相关的统计数据,省交警总队对我省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期间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数据及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作了规定。各项基本数据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751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744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087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088.56元/年;职工平均工资24934元/年。其中职工年平均工资一项比去年增加了3079元。
对于误工费的计算,新规定提出,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我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针对残疾赔偿金,新规定明确,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每增加一级伤残等级,按照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10%递增,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针对医疗费的赔偿,新规定明确提出,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根据该规定,丧葬费按照我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新规定还对当事人农村户口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进行了界定,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其人身损害赔偿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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