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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11月16日讯 (记者袁锋 通讯员卢作虎)自今年下半年起,我省流动就业人员的医保关系可在省内统筹区间转移接续,也可在本省范围内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间自由转移接续。今天我省下发有关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对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进行规范。
记者了解到,对于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随新就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本人或新就业地用人单位到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窗口办理。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联系,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手续。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无接收单位的,流动前由本人或原就业单位到原参保地经办机构指定窗口申请办理凭证。参保人员应在终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手续;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应按规定尽快为申请人办理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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