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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圣祥
快言快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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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赵先生新买不到5个月的比亚迪F6轿车在被盗半个月后,幸运地被警方追回。但民警在通知他前去领车的同时,同时还告知他需要支付一万元的奖励费。“这笔奖励费是按照相关规定收取的,一般由保险公司支付。”当地派出所民警告表示,该项规定在全省范围内执行。(12月13日《华西都市报》)
警察追回被盗抢车辆,还要收取奖励费?初听上去,这简直不可思议,因为谁都知道警察的本职工作就是干这个的,而且纳税人早已为之支付了工资报酬,那么警察做自己分内的事情,凭什么还要向失主收取奖励费呢?然而,在网上搜索相关资料后我才知道,这一“规定”绝不只是为四川所独有,而是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施行。类似新闻早在N年前,就多次被媒体报道,然而这一奖励费,显然至今仍在照收不误。
民警口中的所谓“相关规定”,是保发[1994]139号文件,全称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关于加强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补充通知。之所以叫“补充通知”,是因为两年前还有一份“通知”,其中规定:保险公司领取被盗车辆后,在“施救费”项下,按被盗车辆的保险金额给予破案公安机关一定比例的费用,以补充侦查费用的不足。而在“补充通知”里,“施救费”被明确为“奖励费”,同时得到明确的还有奖金计算方法:根据是否跨市、跨省追回,分别为车价的10%、15%、20%。
这么一看,虽然是一份16年前的泛黄文件,但破案奖励费似乎也是“收之有据”。但是,仔细研究之下,却完全不是这么回事。从文件的名称即可看得出来,这是一家保险企业与公安部门签署的协议或者说合同,既不是法规也不是规章,对普通车主根本就毫无约束力。令人不明的是:明明只是一份政企协议,根本就不是有效的“规定”,怎么16年后还在依此向民众伸手,非法收取奖励费?
公安机关破案追盗是法定职责,将追回的被盗抢车辆无偿返还失主,更是法定义务。公安部门不是什么商业追盗公司,而是负有公共服务职责的政府部门。破案奖励费的收取,绝不是小事一件,而是关涉公权机关合法性,16年后不可继续放任不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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