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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3月8日电 (特派记者魏如松)目前,我国相当部分的精神病人属于重症病例或具有暴力偏向,对其他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危害性。目前的现状是,司法机关对其民事和刑事能力行为难以认定,部分监护人无能力为其治疗,医疗机构无法长期进行医治,强制医疗法规不健全。史贻云委员建议,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精神病人进行救助和强制治疗。
史贻云告诉记者,一些精神病人还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这些人群流落于社会,会造成严重的疾病流行隐患。精神病人故意杀人或是故意肇事,给社会和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时有发生。
“根据我国刑法,对于不负法律责任的精神病人,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看管和医疗,在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但是,对于什么是‘必要的时候’没有明确的界定。”史贻云说,由于缺乏细化措施,这一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落实。不少精神病人身处农村,家境贫困,亲人无力看管,也无钱治疗,这一问题已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关注。
史贻云建议,应对这个群体实施国家救助,并在法律法规层面上予以考虑和明晰。在国家层面上出台有关危害社会的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的法规,明确送治人、送治条件、送治标准、送治程序以及医疗机构的责任等。
史贻云认为,实施医疗救助政策,国家应安排或筹措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承担这类精神病人的治疗费用,将对社会公共安全有隐患的精神病人送到精神病医院治疗。通过治疗手段使精神病人重新回到社会,同正常人一样生活,减轻精神病人家属的负担,另一方面也能避免一些意外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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