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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李冰 通讯员杨兵 崔善红)男子刘某某在烧烤园喝酒时要求赊账,在遭到拒绝后便动手打人。近日,经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刘某某被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刘某某今年26岁,乐东人,初中文化。去年11月8日晚,刘某某同汪某、符某(二人均另案处理)仅带20元钱来到海口市秀英村一烧烤园喝酒。三人买酒后又向老板娘黄某要求再拿啤酒,并说身上没钱先欠着。黄某不同意,刘某某立即上前抢走一瓶啤酒,强行打开喝完后与黄某发生口头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刘某某先是拿酒瓶往黄某身上砸去,没有砸中后追上黄某便用拳头击打黄某脸部,将黄某门牙砸掉、嘴唇打破(经鉴定,黄某口腔牙齿冠折之损伤程度属轻伤),随后刘某某等三人便逃离了现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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