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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7月22日 星期五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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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新增规定
海南律师可以提供见证业务
本报海口7月21日讯(记者黄晶 通讯员黄顺祥)《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修订草案)》昨天提请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增加了“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提供见证业务”的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为适应国际旅游岛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应当借鉴境外法律服务的有效经验,允许律师提供见证法律服务。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申请,指派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有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 以律师事务所和见证律师的名义,就有关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谨慎审查证明的一种律师非诉讼业务活动。   律师见证的两个目的,一是见证某一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二是见证某一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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