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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杂谈
大街上的垃圾箱被人踹扁,城市雕塑总是缺胳膊少腿,小区的运动设施被大卸八块……只要稍加留意,就会发现我们身边公用设施遭破坏的现象十分普遍。公用设施在给人们提供方便的时候,也在装饰着我们这个城市,它不但有服务市民的作用,还具有城市窗口的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说,那些损坏公用设施的人,已经损害了公众的利益,影响了城市的形象。
根据此前发生的多起损坏公物的事件来看,肇事者基本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盗卖公共设施牟利,还有一种则是无聊的情绪发泄和恶作剧。前者属违法犯罪行为,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也有明确处罚规定,一旦发现就会依法惩治。而对于后者,更多考验的则是公民的道德修养和自律行为。在学校的教育以及相关部门的宣传活动中,我们都知道了爱护、维护、保护公共设施,是每一个公民应当遵守的准则和应尽的义务,公用设施的完好度最能反映一座城市公众的文明程度和道德水准,然而破坏公共设施的现象却屡禁不止,为了维修和更新这些设施,国家每年都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
公共设施为何屡遭破坏?这里既有管理上和制度上的问题,更多的则是反映出一些公民缺乏法制观念和社会公德意识。要想改变这一现象,首先还是要对公民的法制教育常抓不懈,树立以爱护公物为荣、损坏公物为耻的观念;要从每个人做起;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公共设施的严格管理与维护;对那些偷盗、破坏公用设施的违法分子必须给予严厉的处罚,司法部门应依法加大对破坏公共设施犯罪的打击力度。而对于那些发泄情绪、恶作剧的破坏公共设施者,管理部门不妨也借鉴一下新加坡的经验,加重处罚力度,产生震慑效果。据了解,破坏公物在新加坡可被判处罚金2000元新币(合约人民币1万元),或3年有期徒刑,甚是有可能被判处3到8次鞭笞,有的还要被罚进行社区服务。除此之外,管理部门还可以在媒体设立曝光台,让那些破坏公共设施者都来亮亮相,“出出名”, 让少数的“害群之马”为自己的行为付出超乎寻常的代价。
古人云: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更何况在当今的文明社会中,损坏公共设施已经是一个影响城市形象、挑战社会公德的“大恶”,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和全社会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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