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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9日 星期四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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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话费有效期是消费权利回归
12月23日,中国移动宣布,从2012年的1月1日起,对新入网用户将不再推出设置话费有效期的产品。据悉,根据工信部的指示,国内三大运营商均将全部取消手机话费有效期。(12月27日《北京日报》)   目前,市场上的话费“有效期”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充值卡有效期”,是指卡内金额必须在某一时间段内被充入号码,否则该卡失效;另一种则是“预存话费有效期”,消费者将一定数额话费充入手机号码账户后,必须在某一时段内将其消费完,若这部分金额到期仍没有消费完,手机便会进入“仅能接听、无法拨出”的保号期,如消费者不再充值延期,号码就会被锁定,消费者必须再次充值才能激活沉淀余额,且新的有效期限须在抵减充值延期天数后确定。虽然这一“最牛霸王条款”一直遭到消费者协会和媒体轮番“炮轰”,但通信运营商依然我行我素,丝毫没有让步。   现在,中国移动公司终于顺应民意,将从明年起取消手机话费有效期,这不仅减轻了消费者的负担,也体现了通信商务实的改革诚意,非常值得肯定。但在笔者看来,取消手机话费有效期其实只是消费者本应享有的正当权利的回归。   首先,设置话费有效期违背自愿原则。手机用户交纳话费,使用通信服务,就在消费者与通信运营商之间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的主体是平等的,并不因为通信运营商事实上处于经济上的优势地位,而消费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而影响到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性。也许有人会说,既然用户接受了服务,就意味着接受了运营商相关条款。而事实上,用户的这种接受是出于无奈,他一旦选择了这种业务,在话费的交纳期限上就已经没有了选择的余地,不能说出于自愿。   其次,设置话费有效期违背等价有偿原则。取得财产应支付相应的对价,这是有偿合同关系的基本要求。按照现行手机付费规定,即使手机用户的账户上有余额,但如果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再次充值,余额将被视为“自动放弃”。这显然违背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消费者预先支付了话费就应享受相应的通话服务,这才是顺理成章的推定。   第三,设置话费有效期是无效的格式条款。《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通信商设置话费有效期的条款,权利义务不平等,加重手机用户的义务,应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无论如何,中国移动公司取消话费有效期,迈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可喜一步。接下来,其他电信运营商也应尽快跟进,确保消费者的正当合法权益。   □ 孟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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