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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成立于2009年,所得税归国税管理,其分支机构成立于2012年,现在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属营业税纳税户,问分支机构所得税应由国税征收还是地税征收,依据如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因此,问题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应由国税部门征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在预缴所得税时应如何计算其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相关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筹办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的规定,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的规定在税前扣除。
某企业减少对被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取得所得,问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企业不动产在持有期间发生评估增值,问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的规定,不动产评估增值但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未发生改变,不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发放给员工的身份补偿金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问题所述身份补偿金属于与单位取得收入相关、合理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在2012年新成立的农业开发公司,主营水产养殖,所得税应由国税征收还是地税征收?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主营水产养殖的农业开发公司销售其养殖的水产品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应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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