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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琼山金座大酒店(法定代表人郭勇):
2006年11月30日,我局对你酒店2003年至2005年度纳税情况检查,并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琼地税一稽处[2012]1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酒店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琼地税一稽处[2012]17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缴纳2003年至200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16082.43元及滞纳金4065.78元。并自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若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提供纳税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逾期未缴纳税款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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