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两证”)实行首接责任制。
对夫妻双方均为外省户籍,要求在我省现居住地办理“两证”的;对夫妻双方均为我省户籍,当事人自行选择在丈夫或妻子一方户籍地要求办理“两证”的;对夫妻一方为我省户籍,要求在我省办理“两证”的,均实行首接责任制。
二是实行个人生育信息承诺制。对因人户分离和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生育状况和信息核实确实存在困难的,在查验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基础上,由夫妻双方书面承诺婚育事实后,办证单位可依据当事人的承诺,在网上特殊人群生育审批信息管理系统为其办理“两证”,并向其户籍所在地或其他相关信息核查地通报。如事后发现虚假承诺的,发证单位应即时撤销并收回所发证件。
三是实行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制。对符合办理计划生育证件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办证单位应予以即时办理或按法定时限办理,并向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其他相关信息核查地通报;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因特殊情况无法在法定时限内办结相关证件或证明时,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办结的具体时限和理由;对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补齐的材料。
四是推行委托办证制。 申请人无法到场的,可以出具委托书,由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近亲属代办“两证”。
五是推进服务窗口建设和信息公开制度。
六是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检查监督。主动接受媒体和群众的监督,通过“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等渠道,受理群众投诉,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