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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07日 星期三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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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10月1日起施行
临时停车场交由公安机关管理
  本报海口8月6日讯(记者林伟 见习记者黄能)记者今天从海口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根据10月1日起将施行的《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海口市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和临时停车泊位的管理职责交由海口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承担。

  据介绍,《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已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规定》授权海口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条件、交通影响评估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统一划设临时停车场和临时泊车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划设。单位或个人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场所划定临时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拆除相关停车设施,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在道路人行道上停放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将统一划设的临时停车场、临时泊车位交由社会主体进行日常经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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