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可以。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问:用人单位向引进的高端技术人员发放的安置费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免缴个人所得税。对于以“安家费”、“安置费”等类似名目自定标准发放的各项补贴,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甲供材时既取得建安发票又取得增值税发票。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怎么扣除?
答: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9]104号)第四条规定,若甲供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建安发票中包含了材料款的,清算时只就建安发票予以扣除;若开具的建安发票中不包含材料款的,购买该材料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在清算时予以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