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日报报业集团旗下媒体: 海南日报 | 南国都市报 | 南海网 | 南岛晚报 | 证券导报 返回报网首页 |   版面导航
2013年10月23日 星期三      报料热线:966123
当前版: 006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期   下一期 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五)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
  导读:为便于纳税人全面了解纳税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地税之窗于7月25日刊登了《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部分内容,现将有关内容予以续刊:

  纳税人的义务

  依照宪法、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负有以下义务:

  六、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我们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七、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如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您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您应当及时报告我们处理。

  八、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您有接受我们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义务,应主动配合我们按法定程序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地向我们反映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提供报表和资料,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不能阻挠、刁难我们的检查和监督。  

  九、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您除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向我们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外,还应及时提供其他信息。如您有歇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我们说明,以便我们依法妥善处理。

  十、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为了保障国家税收能够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税收法律还规定了您有义务向我们报告如下涉税信息:

  1.您有义务就您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您有欠税情形而以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您的欠税情况。

  2.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您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我们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报告全部账号的义务。如您从事生产、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4.处分大额财产报告的义务。如您的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您在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我们报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上一篇    下一篇
标题导航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
   第001版:头版
   第002版:海南新闻时政 评论
   第003版:海南新闻时政
   第004版:深读民生观察
   第005版:专题
   第006版:海南新闻综合 地税之窗
   第007版:专题
   第008版:海南新闻民生/社会
   第009版:中国新闻
   第010版:中国新闻时政
   第011版:中国新闻视点
   第012版:世界新闻综合
   第013版:财经新闻综合
   第015版:体育新闻综合
   第016版:文娱新闻综合
   第017版:旅游周刊
   第018版:旅游圈
   第019版:游天下
   第020版:最海南
“月考”成绩不错 各项整治见效
我省首创医患关系研究会
三亚在台湾高雄 举行旅游推介会
三亚白鹭公园要改造 欢迎民众提意见
解读《海南省深化地方税收征管改革方案》(一)
税收政策热点问题解答
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五)
温馨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