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居民用气不会“气短”
《条例》从两个方面对燃气供应和保障居民用气作出规定:一是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燃气主管部门根据本省燃气发展规划,制定燃气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和年度燃气分配计划,组织协调燃气供应企业落实燃气年度所需用气量。二是本省生产的优质优价天然气应当优先保障居民、公共服务设施、天然气汽车等燃气用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