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12月24日讯(记者张惠宁 通讯员刘佳)原文昌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民警林道理,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27.5万元,索贿2万元。今天,海南一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2011年2月,林道理在文昌市公安局巡警防暴大队任职期间,受领导指派经办文昌市公安局垫付医治交通事故当事人何某某的住院费等相关费用。林道理 从文昌市会计管理中心共预借49.5万元,挪用26.5万元,用于个人生活消费。
2011年8月12日,文昌市公安局巡警防暴大队协警魏某某因交通事故身亡。文昌市公安局决定拨付1万元用于慰问魏某某的亲属,并指派林道理代领后送交魏某某亲属。林道理领得慰问金后,未将钱送交魏某某的亲属,而是用于其个人消费,经魏某某的父亲多次追索,林道理才将1万元汇转给魏某某的亲属。
2012年,文昌市重兴镇村民符某某被文昌市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在林道理任职的文昌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执行。符某某求林道理帮忙办理其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林道理答应帮忙,但要好处费。符某某联系其父亲,于次日,将1万元现金交给林道理。2012年7月16日,被告人林道理对符某某说要办理提前解除强制戒毒,需要3万元,可以先付2万元,余1万元办理完后再付。符某某与其朋友林某联系,于当晚将1万元现金交给林道理。
2012年8月,因林道理没有办好符某某提前解除强制戒毒的事项,在对方索要下,林道理将2万元现金还回。
海南一中院审理认为,林道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计挪用27.5万余元公款归个人使用,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林道理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并收受他人贿赂款2万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林道理的受贿行为系索贿,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在单位内部调查期间,将贿赂款全部退还,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