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如玉代表说,我国现行的税收授权立法制度,源自1985年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这种授权在当时的经济社会大环境下十分必要,但对于国务院制定的“条例”何时提请全国人大上升为法律,却没有任何的时间限制,在授权立法的目的、程序等方面也未加任何限制,属于典型的“全部授权”。
这种“全部授权”制度使得我国的税收立法出现了滞后,导致的一个直接的结果就是:许多税种开征几十年了,却仍停留在国务院的“条例”上。
郝如玉代表认为,应将“全部授权”转型为“部分授权”的立法模式,以顺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具体作法是,在1985年的授权里增加内容,比如,应该在2020年以前,将多数国务院税收条例上升为全国人大的法律;规定新设立的税种,其主法直接由全国人大立法,税法实施细则可以授权国务院制定;规定税收政策和税制的重大调整,应向全国人大报告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