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原为浙江省嵊泗县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出纳。2005年,刘某因脸上长有青春痘影响容颜,一直苦恼不已。此时,该公司的会计只是兼职,1个月来公司一两天做财务报表。会计觉得拿着印鉴章不方便,便把印章交给刘某代为保管。
这对于当时月薪只有七八百元的刘某来说无疑是巨大诱惑。苦于青春痘的困扰,她最终把黑手伸向了单位公款。2005年至2012年期间,她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分5次侵吞公司公款计30多万元,而贪污的这些钱财全部用于“治痘”和治疗一些其他病。
2013年10月9日,嵊泗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委托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公司注销前的资产、负债等进行清算审计。眼看审计时间即将临近,而自己又无法短时间筹集这么多钱,刘某决定再次铤而走险。
她在次日晚偷偷潜入自己办公室窃取了公司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及笔记本电脑等,企图制造办公室失窃的假象。
10月11日,刘某所在公司发现账簿不见后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警。12日上午,刘某自知无法逃脱,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
庭审中,刘某对自己所犯的贪污事实供认不讳。法院将择日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