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银行以房养老业务不同,保险业以房养老产品需要保险公司具备极强的风险承受能力。一方面,保险公司承担长寿风险,依照合同约定,定期向老年人支付养老年金直至身故。另一方面,老年人过世后,其房产处置所得在偿还保险公司已支付的养老保险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依然归法定继承人所有;如果房产处置所得不足以偿付保险公司已支付的养老保险相关费用,保险公司将承担房价不足的风险,不再向老年人的家属追偿。
幸福人寿保险监事会主席孟晓苏表示,“以房养老”被搁置10年,其障碍并不在于老人不愿意,而是保险公司有顾虑。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最担心的就是房价下跌,其次就是房屋70年产权问题。
中山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申曙光坦言:“只能说,以房养老是一种商业行为,是一种可以很好地满足少数人养老需求的方式。”
(来源:证券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