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法院考评机制等一系列改革,确保法院的审级独立。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纲要就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作出了安排。
在管辖制度方面,通过提级管辖和指定管辖,确保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的民商事案件和环境保护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在法院管理方面,巩固铁路运输法院管理体制改革成果,将林业法院、农垦法院统一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改革部门、企业管理法院的体制。
在机构设置方面,建立上级法院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较多的地方派出巡回法庭工作机制。进一步推动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
在法院设置方面,推动在知识产权案件较集中的地区设立知识产权法院。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司法规律的客观要求。近年来,司法机关为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进行了许多积极探索,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内部层层审批,办案权责不明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纲要将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作为关键环节,推动建立权责明晰、权责一致、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纲要要求,选拔政治素质好、办案能力强、专业水平高、司法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担任主审法官,作为独任法官或合议庭中的审判长,并完善合议庭成员在阅卷、庭审、合议等环节中的共同参与和制约监督机制。主审法官独任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由院、庭长签发。科学界定合议庭成员的责任,既要确保其独立发表意见,也要明确其个人意见、履职行为在案件处理结果中的责任。建立法官惩戒制度,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
贺小荣指出,在加强专业化合议庭建设基础上,法院将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建立分案情况内部公示制度。变更审判组织或承办法官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示。院、庭长在监督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文书将入卷存档。依托现代信息化手段,建立全程留痕、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


